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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签公产房置换协议无效
天津北方网讯:一外地女子在本市选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与卖方签订协议,还交了1万元押金。而待她数月后通知卖方办过户时,卖方却予以拒绝。该女子遂以卖方因房价上涨而违约为由,起诉其返还押金、给付违约金。因双方未经津房置换公司办理手续,日前,河西区法院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判决卖方返还1万元押金,未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诉求。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女子冯某与本市市民张某就位于河西区的一套公产房置换一事达成协议,同日,张某写下“今收冯某购房押金壹万元整。(双方协商不许违约,违约方罚款壹万元)”的收据。2009年7月,因冯某系本市蓝印户口,所以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置换手续。据冯某称,双方随后商定待户口转正再办理过户。同年10月9日冯某户口转正后,打电话通知张某去办理过户手续,此时由于二手房房价上涨,张某拒不履行合同。后经冯某几次催告,张某都拒绝办过户手续,为此,冯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房押金1万元并给付违约金1万元。
对此,被告张某提出,2009年7月,他按协议约定腾房后,与冯某去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冯某是蓝印户口,按规定不能办理。张某认为冯某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造成双方商定的协议不能履行,冯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提起反诉,要求冯某给付违约金1万元。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市河西区的一套房屋置换问题达成过协议,但未在本市津房置换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故双方关于房屋置换的协议无效。基于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属于无效。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将先期收取原告的购房押金返还给原告。关于被告所述的其已将购房押金1万元返还给原告的主张,因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存在,故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求及被告反诉要求原告给付违约金的诉求,因双方房屋置换协议无效,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