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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2006年9月经一房地产经营公司介绍,与买主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坐落塘沽某小区的住房以30.8万元出售。按约定,双方应于同年10月中旬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经营公司须将房款扣除3000元中介费后给付给张先生。
然而,一直等到2006年11月中旬,刘先生都已取得房产证,房地产经营公司却仍迟迟不能将以张先生名义开户的卖房存款单和密码交给张先生。事后张先生去银行查询,发现存单内的款项早已被该房地产经营公司提取,账户余额仅剩不到6万元,于是报案。
后警方查明,自2006年5至11月,该房地产经营公司还与郝先生等七人先后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代办贷款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其他股东研究后决定将收取的上述客户买卖房屋款及服务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和偿还公司债务,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包括张先生在内的8名顾客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
今年年初,王某被抓获归案,该房地产经营公司向张先生退款11万元。日前,经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经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房地产经营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