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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自2009年5月,李某与张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张某,并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但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9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这辆车行驶时,因没有控制好车速造成追尾,将一对夫妻撞伤。事故责任认定为: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夫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同时交警查明,该肇事车辆是张某从李某处购买,张某已向李某交付了全部购车款,但该车在公安机关的登记车主仍旧是李某,二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后,因张某一时无力赔偿,受害人将张某和李某一并告上了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车辆买卖双方是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在本案中,李某将汽车交给张某之时,张某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李某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记者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