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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天津一名律师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蜂星通讯及招行体育中心支行告上法庭,原因是蜂星通讯以他的名义在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而他却不知情。法院判决两家公司书面道歉并且一共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人民币。
杨颀是天津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说,2010年2月24日他到招行广顺支行想办理一张一卡通银行卡,工作人员告诉他,早在2005年2月他就已经办理过了,无需再办。经查,以杨颀名义开户的招商银行一卡通银行卡,是集体开立的个人账户,委托单位是天津开发区蜂星通信有限公司。杨颀很是纳闷,自己从未委托蜂星公司在该银行办理过银行卡,这是怎么回事?杨颀称,2005年他曾在蜂星公司购买过一部手机,当时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
杨颀将蜂星公司及招商银行一并告上法庭,庭审中,杨颀称,蜂星公司盗用他名义办理银行卡,严重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和财产权益,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给他造成了精神及经济损失。招行体育中心支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审查不严格,给他造成侵权后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首先判令招商银行注销他名下的这张银行卡,其次,判令二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其三,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蜂星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这张卡与蜂星公司没有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其公司的部分要求驳回。
招行体育中心支行辩称,银行可以依据法院判决注销该杨颀名下的银行卡账号。对于其他诉讼请求认为没有依据。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定2005年初杨颀在蜂星公司购买手机一部,杨颀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蜂星公司留存。而后蜂星公司向招行提交代理集体开户申请书一份,要求招行体育中心支行代办23个人的蜂星电讯一卡通。当天招行便办妥了包括杨颀在内的23人一卡通,并由蜂星工作人员取走。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蜂星公司在未征得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杨颀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杨颀的名义申请办理了银行借记卡,故其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而招行体育中心支行在申办、发放借记卡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被侵权也具有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杨颀要求注销其名下一卡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杨颀主张二被告向其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并无不妥也应予以支持。关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故酌定由蜂星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也就是800元,由招行体育中心支行赔偿20%赔偿责任,也就是200元。而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