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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米晓东遭遇罢免,源自其获刑。据代表法规定,获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代表资格仍在。如想罢免,必须获得联名和过半选民的支持投票。中国区县人大代表直选产生,近年罢免案例不少,但成功者寥寥。在此情况下,溆浦案例的意义更加凸现。(5月26日《新京报》)
不论是基于代议制民主的常识还是现行法律的规定,选民都有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毋庸置疑。而随着选民意识的日渐觉醒,这项权利开始被付诸实践:03年,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引世人关注;07年,天津196名选民联名罢免人大代表,震动一时;类似的选民罢免代表事件近年来时有耳闻。但是,上述多起罢免事件几乎都是一波三折、不了了之,成功的寥寥无几,这也是为何很多人批评该权利形同虚设的原因。
然而,溆浦罢免事件的成功让这项形同虚设的权利轰然落地,震惊了人大政府,震惊了专家学者,也震惊了普通百姓。震惊之后,世人欣喜异常,于是便给该事件扣上了诸多富丽堂皇的帽子——“民主的效应”、“民权的崛起”、“选民的觉醒”,甚至定性为政治民主的里程碑。适度欣喜理所应当,但有些帽子的确是扣得过高了,单木不成林,倘若溆浦事件无法形成示范效应,溆浦经验无法被成功复制,它所有的意义都将归零。民权焦渴之下,我们更应抑制狂喜的冲动,对溆浦事件进行理性剖析。
笔者以为,溆浦经验要成功复制必须克服三重障碍。首先,相关立法仍需细化。诸多罢免事件之所以一波三折,根源在于无章可循。《选举法》虽对选民的罢免权做出了规定,但不够详细,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很多细节都模棱两可,比如罢免成本谁来承担、罢免程序如何操作等等。溆浦事件中倘若不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鼎力支持,从它处抽调资金,恐怕也会面临夭折。而溆浦罢免案的具体程序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无确切依据。这些立法细节都亟待完善,必须为选民罢免权的行使提供合理可行的法律依据,不能指望所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都能像溆浦一样积极主动、勇于突破。
其次,监督机制仍需完善。在选民罢免权行使过程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处于强势地位,选民则处于弱势。《选举法》虽然规定符合条件的选民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后者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并组织投票,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如果怠于履职、无所作为又当如何?选民欠缺有效的申诉机制,只能无可奈何。这是诸多罢免事件都不了了之的根本原因——监督机制的缺位。溆浦罢免事件之所以成功,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力挺”,倘若他们对于选民的罢免请求置之不理,该事件的结局还会如此吗?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选民的罢免请求有求必应,这是关键中的关键。
再次,思想观念亟待扭转。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事件都抱有一种极端错误的思想,认为选民罢免代表若成功,政治影响不好,还会产生示范效应,会损害地方人大的权威,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正是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选民罢免请求能不理就不理,能拖延就拖延,使得很多罢免事件半途夭折。这实质上还是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在作怪,是极端错误的。清除人大代表中的害群之马非但无损于人大的权威,更会提升老百姓对人大的信任度,有利于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罢免事件形成示范效应,很多不称职的人大代表被清除出队伍,人大的组织机能得到强化,地方人大应当感到欣喜,岂有烦恼之理?溆浦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该事件的成功有没有产生不好的影响?有没有损害地方人大的权威,扰乱其正常工作?显然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扭转错误的思想观念,积极保障选民的罢免权。
总而言之,溆浦罢免事件只是个案,而且是罕见的个案,其所有的意义都要建立在示范效应和推广实践上。而要将溆浦经验成功复制,上述三重障碍必须一一克服,否则,溆浦事件只能沦为一场空欢喜。(作者南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