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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强调,在收治精神病人中要特别注意收治程序和收治对象的把关,没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审核同意,对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员,一律不得接收。(5月28日《武汉晚报》)
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是的,你没有听错,就像人必须吃饭拉屎一样,这句话没有丝毫的语病。如果有人硬要质问如此简单的常识,为何要兴师动众地重申,那只能说明两点:一是精神病院过去在未征得警方同意曾收治过正常人,而且这种现象较为严重,以至于公安部要开会重申:没有我的批准,不允许收治正常人。二是说明我国法律在收治正常人这一块上,规范相当模糊;当然,更有可能是我国针对收治正常人本来有明文规定,只是有关部门当耳边风。
搞笑的是,公安部这个重申反而让人疑惑:精神病院和正常人有什么联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精神病院就可以收治正常人?要收治正常人(精神正常)的也该是拘留所甚至监狱吧,怎么轮到精神病院了?
很明显,“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混淆了两个概念,即收治公民的医学标准和法律标准。精神病对应是医学标准,而正常人对应的则是法律标准。换而言之,精神病院服务的对象永远应是精神病人,而非正常人,如果精神病院收治正常人那就是医学标准否定、侵犯法律标准,即存在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嫌疑。基于此,正常的逻辑应该是,不管警方是否同意,精神病院都不该收治正常人。
毋庸置疑,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人权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病人首先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受到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根据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精神病人也享有决定是否治疗以及如何治疗自己所患疾病的权利。固然,精神病人的住院权、治疗权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别情况下,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精神病人的根本利益,也该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但这告诉我们,对精神病人的收治尚如此严肃,收治正常人就完全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了。
历史和现实、国外和国内诸多事例告诉我们,强制收治很有可能被滥用,在客观上成为某些人、某些单位牟取私利的工具。一些被家人、单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人,实际是精神正常的,只是因为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而被送入精神病院。为了防止强制住院治疗被滥用,尤其是为了防止正常人被强制收治,应当公正合理地规范强制住院治疗的条件、程序和监督、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正常人需不需要被收治,不该由公安部门来定夺。根据《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莫非公安部认为收治正常人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退一步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不包括收治正常人,也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而不能由一个行政机关自行解释。公安部这个语焉不详的重申,貌似是维护正常人的权益,但它更在一定程度上给损害公民基本人权,留有余地。恐怕公安部自己都不能解释这样一个矛盾吧:如果警方同意收治正常人,咋办? (作者邓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