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实现地方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从根本上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提高跨区域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致力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积极探索。从长三角经济圈、京津冀经济圈、珠三角经济圈到成渝经济带、辽宁沿海经济带,再到长株潭城市群、中原都市群,区域经济发展的“圈”、“带”、“群”纷纷涌现。 随着区域整合的不断深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城市或行政区为单位的、封闭的、自成一体的经济发展格局逐渐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以往协调各方利益的主要手段——计划和行政命令渐渐显得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协调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因此,当前国家相继出台的一些区域发展规划,旨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建立起一套能够充分协调跨行政区各方利益的新机制。 作为“理性人”,市场经济中的诸多主体都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从区域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地域广阔,要素禀赋差异大,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的利益追求难以协调一致,这就注定要形成区域发展的利益多元化格局。这样,如何协调跨行政区的各方利益,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就成为跨地区经济合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也有着现实的考量。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但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其一,区域差距不断拉大。从全国范围来看,1978年东、中、西部地区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0.3%、29.06%和20.63%,到2007年分别变为59.27%、23.36%和17.37%。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东部地区的比重上升,而中西部地区相对下降,并且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还在扩大。 其二,行政和计划手段难以满足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以往地区合作由政府通过计划或行政命令自上而下的推动逐渐演变为自发的、由下而上的市场行为。计划经济时代,区域间的合作只是简单的物资流通,而如今合作形式多种多样,信息共享、能源共享、生态共治全面铺开;合作内容进一步深化,简单的货物交流已让位于全面的资本、人才的大规模流动;合作组织蓬勃发展,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长株潭等不同定位的区域合作模式纷纷涌现。区域合作形式与内容的快速发展相应地也对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简单行政命令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其三,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和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当前中国经济的总量日益庞大,传统的以投资和出口拉动的增长模式已渐显疲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转变发展方式,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如何通过创新,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从目前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看,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制,仍是制约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些地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损害区域整体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要进一步拓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广度和深度,就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以利益为导向,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 一是要积极引导地方广泛参与,以利益协调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政策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问题,解决争端。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特别是政绩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的投资和扩张冲动往往导致重复建设和产业同构;同时,为了维护本地区利益,也会限制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这些都严重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要积极倡导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竞合”精神,既竞争又合作。使各地的经济发展形成合力,在平等、互利、协作的基础上促进各地区的共同进步。 二是要着眼于区域整体利益,建立和完善补偿机制。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主体功能定位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地方的收入差距。特别是产业在区域内的转移、能源资源的转移以及环境的保护治理都会改变各地的成本和收益。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实现地方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从而实现各方共赢。一个运转良好的利益分享机制和补偿机制,能够从根本上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提高跨区域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三是完善跨行政区的区域合作组织,妥善解决规划、监督、资金分配等问题。地方政府作为市场博弈的行为主体,关注的都是自己的现实和未来利益,因此在面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时,难免表现出局限性。因此,要强化跨行政区域的合作组织来统筹处理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韩保江 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