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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确定所有权。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一)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
(二)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原属于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带地入社和实施《六十条》时固定为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三、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除外。
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