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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塘沽某实业公司与被告天津某空调设备公司于2007年3月和7月签订两份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约定实业公司4000平方米汽车展厅的中央空调设备及工程由被告公司承包设计、设备制造、购置和安装等工作,工程造价共计62万元。空调设备公司就该工程做出质量承诺:“保证装配质量,安全运行5万小时无大修。系统投入使用后,因设计、安装等原因造成整体空调系统长期、大面积达不到设计温度效果(冬季不低于16度,夏季不高于28度),经修改后仍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空调设备公司将无条件撤回设备,并承担实业公司以求达到温度效果而采取其他设备所投入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2008年8月,空调无法正常运转,机组换热器、压缩机等均因故障被烧毁。2009年4月,空调设备公司对系统检查后认定,由于该设备使用地表水质超标,腐蚀不锈钢换热器,加之人为操作不当是故障主要原因,要求实业公司继续投入维修资金23万余元。实业公司并未采纳该建议,为解决空调使用问题,于2009年8月重新安装了空调系统,共花费66120元。
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实业公司以“当初设计未考虑空调用水的水质问题,存在严重失误”为由将空调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无条件撤回设备,返还62万元,并承担投入其他设备损失6612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实业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空调设备公司赔偿实业公司人民币686120元,案件受理费10662元由空调设备公司承担。被告空调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本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两份合同时,空调设备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了“工程安装质量承诺”,是其真实意思体现,该承诺已作为合同一部分发生了法律效力,空调设计公司应以承诺作为工程质量标准。
对于水质问题,双方合同中虽未有约定,但合同金额中包含为空调设备打井的费用,打井队亦是空调设计公司自行联系的,而该空调的设计、制造、设备安装也均由空调设备公司负责。作为专业单位,应考虑到该地区多深的井水才具备空调用水水质要求,并告知实业公司,但空调设计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中央空调整体设计达不到安全运行5万小时无大修的承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记者张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