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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苏晋)方某与妻子离婚近5年后,又提出双方有66万元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故起诉。日前,南开法院审理后认为,其前妻邢某离婚时已经提及这笔款项,但方某因未交诉讼费未分割,不属于妻子隐瞒的财产,遂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方某于1992年1月与邢某登记结婚。2000年7月,邢某与公公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技术工程公司。2005年,邢某与丈夫方某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5年后的今天,方某提出其与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存款66万元,在邢某处未予分割,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邢某给付其33万元。
邢某则认为,方某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她与方某在离婚时已将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当时因涉及邢某入股的公司,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公司财产进行了评估并已分割,不存在方某所主张的存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在邢某与方某的离婚诉讼中,方某曾主张将上述技术工程公司账号中的66万元存款依法分割,但未就此交纳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两年。原告方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本案主张的66万余元已经提及,由于其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法院未予处理。该笔款项不能认定系被告邢某隐藏的财产,且原告在离婚判决生效多年后再次提出同一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6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