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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解金钊)蓟县男子李强常年出国打工,回乡后却发现“身份”早已不属自己,不但结婚费尽周折,此后20年间还丧失多次出国务工、就业及享受补偿机会。日前,蓟县法院一审判决假李强败诉,真李强恢复“真身”并获赔损失12000余元。
现年45岁的李强系本市蓟县农民,成年后不久便到外地及出国打工。1986年,村民张军与河北省人刘虎串通,利用李强在外打工机会,刘虎盗用“李强”姓名等身份信息参加高考,并在日后工作、生活中延用。20多年来,李强始终无法使用自己身份正常活动,不但延误了办理结婚登记并因此增加结婚费用,还致使妻子出国务工受阻。
为讨回权利,李强2009年10月起诉“李强”(刘虎),张军也被列为第二被告,诉求二人立即停止侵害,撤销一切基于“李强”身份姓名权而进行的身份登记;赔偿因结婚登记而重复回国的误工等损失以及失去本该享受的政府对农民相关补偿和土地经营损失共计40万余元。
庭审中,刘虎承认李强所述属实,同意通过合法途径恢复其姓名信息,但辩称原告赔偿要求过高,且自己在使用“李强”姓名过程中未侵害其名誉和受教育权利,原告所求误工等损失于法无据。张军也认可刘虎使用李强身份信息是他一手办理,但认为此事已超过诉讼时效。
蓟县法院审理查明,刘虎曾于2009年2月到李强家中登门道歉,并给付5000元,刘虎当庭也承认错误,再次向原告赔礼道歉。据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串通擅自使用“李强”姓名身份信息,共同侵犯了原告姓名权,导致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受阻而两次回国,造成相应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丧失了基于姓名等身份信息而应当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同时给原告带来精神痛苦,后果较为严重,被告应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蓟县法院一审判决,刘虎立即停止使用“李强”姓名,并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恢复原告姓名身份等相关信息;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基于村民身份而损失的各项补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2000余元,由二被告均担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