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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要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前报告、征求意见的事项和报告事项的审核程序,并规定了应报告而未报告问题的处理措施。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事前把关,目的是为了有效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违规现象的发生。
哪些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5种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情形。一是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是越级提拔干部的;三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是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是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第四种情形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哪些事项应当事前征求意见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7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形。一是破格提拔干部的;二是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三是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是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是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是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怎样进行事前报告、征求意见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事前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如何审核报告事项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如何处理
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