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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居住证制度要不看概念看实效。地方政府不能以资源承受力有限为由,不积极实行居住证制度,或高调宣扬居住证制度,不见实质行动。国家层面理应及时出手,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把公共资金用在民生之需上,统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不给地方政府拖延改革、玩弄概念的机会。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居住证制度已在一些城市实行。国务院5月27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6月1日《新京报》)。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虽是一字之差,但却是执政理念的转变——从管理转向服务;是公民权利的改善——从权利差异迈向权利平等——尽管实行居住证制度距离真正的“同城同权”还有距离,但已走向“同城同权”。在复杂的国情背景下来审视居住证制度,可以说是不小的进步。
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城同权”,即消除公民待遇上的户籍歧视,还需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目前仅有深圳等十多个城市实行居住证制度,绝大多数城市还不见踪影;而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也有这样那样的遗憾。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国家层面没有统一制定实施办法,结果各行其是。
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大概有三个原因:一是认为地方财力和公共设施还不能承受更多的外来人口;二是存在“懒政”思维,认为实行居住证后,城市管理难度随着人口增加而增加;三是存在排外思想,认为外来人口会抢户籍人口上学、就业的机会。
毫无疑问,实行居住证制度是对地方政府从执政理念到配套设施、公共服务的全方位考验,因此,地方政府既不可能大范围发放居住证,也不可能立即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所有服务。但如果是因为“懒政”思维、排外思想而不积极实行居住证制度,显然是不能原谅的。在我看来,无论是从宪法、人权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外来人口贡献、社会开放与发展的角度观察,绝不能再允许人为因素成为户籍改革的“拦路虎”。
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所谓的“同城同权”,其实居住证持有者所能享受的待遇很有限——仅能享受公共交通、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子女上学、住房保障等高层次的公共服务依然享受不到。
我以为,实行居住证制度要不看概念看实效。如果地方政府以资源有限为由,不积极实行居住证制度;或者高调宣扬居住证制度,不见实质行动,则这一制度就意义不大了。
比如,对于广州居住证制度,有关专家就批评指出,“概念性多,实操性少,对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欠约束,也缺乏指导性意义,外来工子女入学未必变容易。”显然,既不如期发放居住证,制度又缺乏操作性,这样的制度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不但没有体现出城市管理者改革户籍的诚意,甚至还有几分作秀的味道。
面对户籍改革举步维艰的局面,我以为,国家层面理应及时出手:一是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或者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壮大地方财力以保证户籍改革顺利进行;二是杜绝公款消费和浪费,把公共资金用在民生之需上;三是应统一制定城市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给地方政府拖延改革、玩弄概念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