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小区内机动车的停放、行驶等做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占用小区内共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前提条件。
二、明确了凡属于上述性质的车位要交纳场地占用费,并规定了场地占用费的用途。
三、明确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四、明确了业主如要求保管机动车辆,需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五、规定了如何确定各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明确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办法按照前期服务合同执行。
这些规定,体现了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行驶等管理由全体业主集体决策、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的原则,对于减少因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而产生矛盾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