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由此看来,物业税是新税种,要解决房产评估等技术问题,征管难度颇高,并且还须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而房产税是原有税种,改革难度相对较小。因此,物业税“退隐”,房产税“升级”,并非了无新意。至于房产税如何“升级”,既无谓过度诠释引申,也不必各自想象猜测,不妨静待具体方案出台。
房产税“升级”,目的在于“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而当初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本意是优化房地产税费结构,增加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了中央和省级之间的财政收入分配矛盾,但省以下并没有真正实行分税制,上级政府集中了大量财力,而事权却仍留给基层政府,导致基层财政出现困难。1998年的房改之后,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名大搞土地买卖,以“土地财政”纾解财政之困,导致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违规拆迁屡禁不绝,也成为官员腐败和群体事件的温床。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赚取超额土地收益,明里暗里助长炒地炒房,任由房价一路飙升,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又缺乏硬约束,平民百姓望房兴叹、怨声载道,“炒房团”则四处出击、兴风作浪。中央政府频出重拳调控房市,却屡遭“土地财政”的虚与委蛇甚至阳奉阴违;每有“国X条”出台,就有和风细雨的“地方细则”化解,重拳调控只能屡败屡战。
首页 尾页 共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