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 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针对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门将用3年的时间建立全国统一监管平台。
作为消费者,对这一保护自身利益的政策当然举双手赞成。但也有人担心,各种税费会追随实名制而来,网店的经营成本不免要增加。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暂不必说,最先累及的肯定是小网店。
-建议:诚信经营者应获政策鼓励网店实名制,对于网购者来说,那是举双手赞成的。毕竟这又可以给咱们网上购物多上一道保险。其实,想在网络平台做成大生意,长久生意,对诚信品质的要求一点不比实体店要求得少。没有诚信的网店,再华丽也是短暂的,终归是成不了大器。网上购物本身,尽管已有类似“先看货,再付款”等办法来维系交易信息的对等。但网民仍会有所担心,担心有人一朝行骗得手,就捞着盘满钵溢,或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人防不胜防。如果网店实名,还能与个人的征信系统联系起来,对不良信息记录者予以一定的限制,那叫“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
网店实名制,对经营者来说,实名申请,提交相关真实信息,这些都不难做到。但让人担心的是,这个网店实名制是不是工商部门对网店管理的“投石问路”之举呢?最怕的是让网店都变成实体店,都要求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缴纳营业税等,从而让网店失去低价的优势。网店赚了钱,纳税也是应尽之责。只是,网络购物目前虽有千亿市场份额,仍应予以扶持,以增加其竞争力,切莫过分增加网店的经营成本。因为它本身还承载着不少经营者的就业梦想。
同时,我们的市场中,诚信与不诚信者依然存在着竞争。诚信者,接受管理,照章交纳税费;不诚信者,却能因此而获得成本上的优势。这是不对称的竞争,需要规范。网店管理,不妨多给诚信者以政策上的倾斜、奖励。王玉初
辅以减免税政策网络交易具有交易双方不见面的特点,这样也就不利于充分保障交易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不利于消费者在商品与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情形下有效维权。尽管大多数网店经营者出于生存与竞争需要会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市场竞争并不是万能的,在交易双方不见面交易情形下,难免会有部分经营者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甚至诈骗消费者钱财。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定实行网店实名制,并将建立全国统一监管平台,无疑将能更为有效地保障网络交易服务质量,更为有效地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与此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实行网店实名制,要求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就难免要涉及纳税问题。而网店经营者大多是小本经营,除少部分网店经营业务较大、具有一定实力之外,大多数网店以自然人与家庭经营者为主,生意规模不大,大多只够维持经营者个人或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如果在实行实名制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之后向其征税,就会增加这些小型网店的经营成本与负担,甚至导致其因为入不敷出而难以继续经营下去。
当前我国就业形势较为严峻,下岗与失业人口较多,尤其是部分大中专毕业生难以实现及时就业。在这种背景下,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与大中专毕业生选择了开设网店这样一种经营成本相对较低的就业形式,这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情形下,无疑是拓宽就业渠道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各项优惠政策扶持网店发展,包括对那些经营规模不大的小型网店实行减免税政策,以使更多的人与家庭能够通过开设网店获得生存条件,以缓解当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 (魏文彪)
-担忧 别成收费的借口随着网购的普及与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实名制等网店管理办法,其实与现实中购物网站中执行的规定并无不同。那么,何以工商总局出台并无太多新意的网店管理办法,依旧引发了网购市场的种种担忧呢?
事实上,对于网店而言,“实名制”其实并不可怕,但是,当实名制有了工商部门介入,工商注册会不会收取费用,后续会否对网店进行征税,恐怕绝非杞人忧天,而这一切当然不可避免的会增加网店的经营成本。不难设想,如果对于网店实名制管理的结果竟然是抬高了经营者的成本,甚至最终让网购消费者为之埋单的话,恐怕多少有违网络交易管理的本意。不仅如此,增加的经营成本毫无疑问将提高网店的门槛,甚至极有可能人为地造成网店的洗牌,一些原本正规经营的小本网店也极有可能因此而陷入亏本的尴尬境地,工商总局领衔的网店“实名制”殃及网店中的小本经营者,恐将难以避免。
此外,对于网购交易的管理,假如仅仅拘泥于“实名制”这一形式,显然还不够务实,有了“实名制”,消费者维权其实未必就能轻而易举。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网购交易,其实更应跳出传统工商管理的注册收费模式,而更应注重于网购交易流程,消费者投诉的监管与处理上。一言以蔽之,网店实名制不可怕,可怕的是实名制成为收费的堂皇借口。因此,如何确保实名制不增加网店经营者的成本,如何防范工商版“实名制”背后的收费冲动,的确是维系网购健康生态的一个必要前提。 (吴江)
首页上一页 尾页共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