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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一市民在雨夜出行时,意外落入一无盖井内摔伤,后将事故井的产权单位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产权单位未在该井周围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令其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计5000余元。
2009年7月26日凌晨,市民张某在河西区洪泽路东侧人行便道上步行,因降雨路面积水较深,当张某走到距洪泽路、黑牛城道交口约30米时,落入设在人行便道上的无盖检查井内,身体被井口卡住,无法脱身。后经报警求助,张某被民警从井中救出。经医院诊断,张某“右小腿外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的亲属找到相关排水管理所,该单位为张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写明上述井口不是其所管辖,该井为一家制钢公司的出户井。后张某向相关单位索赔遭拒,一气之下将上述制钢公司及市政部门、排管处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单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计1万余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谁是事故井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及张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两个问题上。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本案的首要问题是确定谁是窑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谓窑井,是上下水道或其他排水管道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建筑物。从现场勘查的情况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该井属于被告制钢公司自建排水设施,该公司对该井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原告雨天在人行便道上行走,因井口无井盖且被雨水覆盖,被告公司又未在该井周围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原告落入井内,造成人身伤害。所以被告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市政部门和排管处既不是窑井的所有人又不是管理人,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支出,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该公司应予赔偿。原告关于误工费数额的主张,证据尚不充分,故不予支持,原告误工费可参照上一年度城镇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计算。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