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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二套房”,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中包括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6月5日《京华时报》)
从理论上说,一个家庭已经拥有一套住房,那么其再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就存在贷款炒房的可能性。但是现实当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尽管部分家庭确实已有一套住房,但是其原有住房面积狭小,所以这些家庭想通过贷款购买一套面积大些的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其贷款再买一套房屋并不是为了炒房,所以将这部分家庭列入炒房者行列是不公平的。
部分家庭在已有一套住房情形下再贷款购买房屋,确实具有炒房的动机,对这部分家庭申请贷款购房,确应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更为有力地遏制炒房行为;但是对于那些原有住房面积狭小,试图通过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由于其贷款买房不具有炒房的动机,所以不应对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否则将抬高这部分家庭的贷款成本,阻碍其改善居住条件愿望的更快实现。
需要看到的是,国家进行包括打击炒房在内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回归住房的居住属性,让更多的民众有房居住或改善居住条件,如果为了遏制炒房而将改善型购房行为一并列入打击范围,无疑也就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进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初衷。另一方面,像这样将改善型购房行为一并列入炒房行为进行打击,也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获得更多民众的支持,这样一来也就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房地产市场调控所能取得的实效。而房地产市场调控要能深入进行下去,得到更多民众的支持显然也是至关重要的。
正因为如此,对于已有一套住房家庭再贷款购房行为,不应一刀切地对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而应对其中的炒房行为与改善型购房行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可按原有住房的面积标准来予以甄别,如原有住房超过一定面积范围的,炒房动机相对明显,可以对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而原有住房在规定面积范围之内的,则基本可以认定为是改善型购房行为,对其就应当执行首套房信贷政策。这样一来就既可有力打击炒房行为,同时又可通过信贷政策支持民众合理改善居住条件,房地产调控政策也就能获得更多民众更大程度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