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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由司法部负责解释。为了方便上海考区报名考生了解掌握政策的执行和把握原则,现就考生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咨询解答如下:
第一部分 政策咨询问答
问:2010年报名方式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不予补报。根据这一政策,今年现场确认时不再设补报名通道。希望报名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和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问:报名条件对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有规定要求?
答: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因此,对报名人员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做要求。
问:为何要统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考试?
答:司法部公告明确,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和考试。对尚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人员,可以使用第一代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报名。这一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及时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第一代身份证容易被造假,且信息不全等问题发生。希望报名人员应抓紧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第二代身份证。
问:户籍在异地人员是否可以在本市报名?
答:对于户籍在异地的人员,只要符合报名条件,都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不需要再出具在本市工作、学习或居住证明。
问:哪些地方属于放宽学历条件报名地区?
答: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问: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法律专业专科的专业范围有哪些?
答: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法律专业范围是: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问:符合放宽报名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选择享受放宽地区政策的报名人员,报名填写的户籍代码必须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相一致。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
问:A、B、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区分的?
答:经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初审通过,由司法部审核授予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B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C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A类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法律职业; B类证书在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 C类证书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从事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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