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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造成现场确认可能发生的排队拥堵,积极配合华夏宾馆对人流控制的管理,请报名人员从华夏宾馆报名点的边门楼道进入至5楼报名现场,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保障报名顺利进行。
请报名人员认真阅读公告,按照公告要求在现场确认之前准备好应当提交的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牢记本人的网报号和密码。
问:现场确认是否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答:现场确认原则上应由本人前来。但因出国(境)在外或确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的,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确认。接受委托人除提交委托人(报名人员)应当提交的第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出国护照等相关规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须同时提交委托书、直系亲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凡持一代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报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因现场确认时需要现场拍照,不得委托办理现场确认。
问:如何修改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答:为了保证考生《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准确邮寄和及时查收,要求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完整、准确填写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手机号码,并尽量选择在本市便于查收的通讯地址。
在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前,考生可以在11月1日至15日期间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点击进入信息管理“联系方式修改”,对报名信息“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手机号码”进行修改。如果因考生填写信息有误,又不及时修改信息造成《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无法邮寄查收的,责任应当由考生自负。
第三部分 考试中应试人员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因考试正值世博会举办期间,应试人员考试前应提前关心本市世博会每日在网上发布的交通信息,熟悉考点学校所在方位和交通路线,掌握行程时间,以便考试当日能够提前到达考点学校,防止因交通管制或堵塞等特殊情况迟到无法参加考试。
二、应试人员考试前应提前准备和检查考试必须携带的用品。如准考证主证、副证、身份证件、备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2B铅笔、像皮等必须物品。严禁将司法部禁止的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
三、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进入考点考场,进入考点考场时应试人员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并按照要求签到,按照准考证指定的考场序号、座位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将准考证主、副证、身份证统一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四、考试开考指令发出后,应试必须在30分钟内按照试卷、答卷提示,准确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准考证号、考场序号”等信息,并将试卷首页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到答卷的指定位置。今年考试第四卷答卷统一使用A3纸,答卷不可折叠,如因“条形码”未按时粘贴、折叠答卷,造成考试成绩评阅卷发生问题,责任应由应试人员自负。
五、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立刻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确认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应当仔细阅读看清楚考试试卷(答题)上的相关提示和答题顺序后再进行答题,并在规定答题区域内准确填(涂)答题。答题时要注意卷面清洁,防止污损试卷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如因应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试卷(答卷)污损责任自负。对于试卷(答卷)不清楚地问题,应试人员应当举手提出。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和证书颁发
问: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分为网上申请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进行。具体申请时间、地点和要求,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通知,应试人员可在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应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选择享受放宽地区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授予颁发,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问: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答: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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