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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党委书记用人行为要过“离任检查关”,这是中央组织部最近出台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作出的明确规定。《办法》提出,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人民日报)
“离任检查”制度是从预防权力腐败的角度,约束的是基层县市“一把手”的权力,其出发点和着眼点很好,但笔者以为尚有诸多“漏洞”和缺憾值得我们警惕。“离任检查”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全盘考察一名官员在离任之前的选人用人情况,理论是仅及于对其现任职务期间的考察,也是一个基本固定的时间段。体现在县市党委书记身上,大多不过考察和检查的也就是“三年到五年”的大致时间段。
众所周知的是,目前领导干部的“腐败周期”和“潜伏周期”日益拉长,据有专家研究表明,在中国经济改革和转轨过程中,腐败潜伏期在逐渐增加。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腐败潜伏期大幅度攀升,达到了5至6年。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我们姑且抛弃一些省部级官员可能长达十余年的潜伏期,一些县处级以下腐败官员的潜伏期也可以长达数年、十数年之久。那么,一名可能涉嫌用人腐败的官员,被“离任检查”时,经他之手被提拔的部分“行贿者”、“不合规范者”,败露问题往往是在官员离任很长时间之后。这种客观情况的存在,定然会导致对离任官员进行“离任检查”时由于“问题未被曝露”而逃责,也会让“离任检查”在事实上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官员离任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拟提拔任职,第二种是平调(一般是调入弱势部门),第三种是退休等。离任检查离不开对原单位人员中展开评议和对官员任职期政绩的考察。如果一名官员是面临提拔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原单位少数人了解官员的劣迹,也由于官员要“高升”,而出于种种考虑会“三缄其口”。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官员,一离开重要的岗位,如大量官员是在政协和人大岗位上“落马”的,就很难说明问题。因此,对于一些可能高升到更重要岗位的官员的离任检查,难度和阻力会更大。
摆在“离任检查”制度面前的,还有一个“问责效力”的问题。离任检查的目的是通过严肃的问责机制,以达到惩戒和教育官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职。但如果对“问题官员”的问责是软的、空的,再硬的“离任检查”也会成为摆设。这并不是笔者担忧,现实中大量存在一些官员被问责后“闪电复出”的问题,也有被问责后轻轻松松如“度假”的现象。因此,如果不严格相关配套制度,“离任检查”也可能会沦为扎扎实实的“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