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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由于征税会涉及到各方利益,因此特别敏感,政府在决策时也会特别慎重,这从相关的表述就可以看出。以前的措辞都是“条件具备时”、“稳步推进”,即使这次宏观调控下也只是说“逐步推进”。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上海、湖北、湖南、重庆等地的“试水”最多可以看作是房产税改革的试点,这样的尝试是有益的,但指望能由此导致房价下跌就显得一厢情愿了。
当前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地产持有税的条件此外,此次政府提出的“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很笼统的说法,是税制改革、税种合并清理,还是开征房地产消费税,抑或是开征房地产持有税,在不同人的解读下含义都是不同的,而大部分人都直接将房产税改革等同于开征房地产持有税(或者说开征物业税)了。事实上当前并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地产持有税的条件。
首先,房地产持有税的真正课税对象是土地,土地所有者才应是房地产持有税的纳税主体。在我国,国家才是城市建设用地的真正拥有者,房屋所有者只获得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已经支付了租金。因此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征房地产持有税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其次,开征房地产持有税涉及到财产的申报和评估,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财产申报和评估机制。再次,我国目前无论在法律架构上,还是在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配置上,都还没有达到课征房地产持有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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