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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上海徐汇区法院获悉,因认为《鲁迅诗歌散文杂文鉴赏》一书中的某些评判“歪曲”了其外祖父的历史形象,清末名流王惕斋的外孙女及曾外孙女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该书的出版单位推上被告席。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请日前被上海徐汇区法院驳回。
据了解,原告诉称,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2008年1月出版发行的《鲁迅诗歌散文杂文鉴赏》中收入了“嘲惕斋”一诗,鉴赏中出现对王惕斋“人极顽固”、“竭力反对革命”等评判,并将王惕斋划为“人民敌人”。原告认为,这与王惕斋的历史表现完全不同,从而造成王惕斋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逆转。故原告要求被告收回已发行的涉案书籍,公开澄清事实,赔偿人民币2000元等。
王惕斋(1839—1911)名仁乾,字健君,号惕斋,出身书香门第。他曾东渡日本经商,后创立“凌云阁”,主要经营汉文书籍、文房四宝、古玩、字画、丝绸等中国产品。对此,被告出版社认为,涉案书籍中引用的是沈瓞民回忆的鲁迅诗句,沈瓞民的文章早已在媒体上公开过。此外,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也提出质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出版社的《鉴赏》一书,旨在对鲁迅诗歌等作品进行赏析,其对鲁迅诗歌的引用并无不当,鉴赏部分评论王惕斋的用语均为对鲁迅诗歌本身的赏析,亦无侵害王惕斋名誉的故意,且其引用的鲁迅诗句早已登载于报纸,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王惕斋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及与《鉴赏》一书出版之间的关系。
法院还指出,王惕斋是清末社会名人,受到他人正面或负面的评价实属正常,原告作为名人之后对此应有适当的容忍,故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本案原告之一的王惕斋的曾外孙女,亦非本案适合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