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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要评议:《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对“一报告两评议”的适用范围、报告内容、组织实施、评议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目的是通过规范和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充分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报告两评议”适用于哪些地区和部门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办法同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也就是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
“一报告”是指报告哪些内容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二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三是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四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六是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如何组织实施“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办法同时规定,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结果如何运用
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