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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张介绍,他于今年3月在新城家园租下了一套小户型房屋居住,并与“房东”周某签了一份半年的租房合同,租金一共是6600元。但6月5日,租期未至,突然有一名自称是房主的杨女士前来收房,并清点物品,搞得小张一头雾水。清点检查物品时,杨女士称屋内饮水机损坏了,热水器也已经不能使用,要求小张赔偿损失600元。当小张称屋子是周某租给他的时候,杨女士随即拿出与周某签订的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这时小张这才知道,周某并非真正的房东,自己被“二房东”在中间摆了一道儿。
因周某的电话始终打不通,杨女士坚持让小张赔偿相应损失。但小张认为,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过这些物品,而且当初他是与周某签订的租房合同,合同里并不存在对损坏物品的赔偿,即便是损坏了也可能是周某所为,遂拒绝赔偿。“我也是受害人,我毫不知情,凭什么要我来赔偿呢?”小张说。而房主杨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张没有弄清楚真正房主是谁就承租房屋,他应该负一定的责任,找不到周某,就得由他赔偿自己的损失。
小张到底该不该赔偿房东损失?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津滨正通事务所付启源律师,付律师说,在找不到周某的情况下,小张并没有赔偿的义务,因为他与杨女士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另外,付律师提醒市民,出租房屋时,一定要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证,并留下证件号码;承租别人的房子,需查看房主的房产证,以免发生此类纠纷。(记者于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