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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山东聊城市市区国税局原局长荆长民,因受贿8万元和18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一个小小的科级干部,尽然用184万元再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报道,荆长民干税务侦查多年,反侦查能力很强,调查期间,他对有行贿人的证言、证词的8万元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对于其他财产部分,荆长民要么沉默不语,要么就是“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
对184万元的巨额财产,荆长民是真的记不清了?还是真的不知道?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面对侦察人员他为什么要选择“失忆”?原因很简单,他就是要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减轻法律对他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一规定,与刑罚最高可达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贪污受贿犯罪相比存在明显差距,无疑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钻法律空档。为此,不少腐败分子认为,只要自己不开口,纪检、检察就查不清,贪污再多也只能判五至十年。于是,像荆长民一样死猪不怕开水烫,患起“失忆症”来。
细翻贪官档案,可以发现,患有“失忆症”的贪官还真不少。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案,夫妇二人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但对高达1200万元的不明财产,法院却最终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缓的原海南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其中有8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此项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草原巨贪徐国元因受贿1241万余元和141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但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只要贪官患起“失忆症”,法律也无可奈何。巨额产财产来源不明罪,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贪官的犯罪成本。为此,民间有许多人戏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腐败分子的“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怪不得震动全国的文强案进入最后的审判阶段时,文强对于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提出异议,抗议法院对他的“灰色收入部分认定太少”。文强强调自己“灰色收入”被算少,不就是想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当作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想借此获取一块“免死牌”吗?
可以肯定,为了获得“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类似荆长民一样的“失忆贪官”必定还有后来人。那么,如何才能医治“贪官失忆症”,不让贪官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当作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呢?我觉得亚洲最廉洁国家新加坡对“腐败零容忍”的作法,是最好的特效药。新加坡全面深入地推行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该国法律规定,上至总理,下至刚入职的普通公务员,全部要纳入财产申报范围。不仅申报主体范围广,申报内容也是事无巨细、无所不包,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等。财产申报中只要有不正当财产被怀疑,公务员就有必须澄清的义务。超出收入的财产,如果无法说明来源,就要被推定为贪污,并因此受到严惩。在合法收入之外,说不清楚来源的财产,就是贪污——这就是新加坡的“腐败零容忍”。
面对超出收入的财产,公务员既没有沉默权,更不能患上“失忆症”。不论多少,你不能澄清,就是贪污。面对新加坡的这一“腐败零容忍”,荆长民的“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这种无赖似的“失忆症”,能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吗?贪官们动辄上千万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能享受到只判五至十年的轻微处罚吗?由此可见,要想让贪官不患“失忆症”,就要像新加坡一样对“腐败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