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去年7月26日,本市下了一场大雨,凌晨1时许,曹先生步行回家,在距离黑牛城道约30米处落入一无盖井内,身体多处受伤。为了讨个说法,曹先生先后找到多个部门,但都被告知“不负责”。一怒之下,曹先生将这些部门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意外落井“肇事井”身份难确认
曹先生首先找到了事发地派出所,但派出所回复,此井无产权单位。随后他又给12319打电话,得到的回复和派出所一样。第二天,曹先生来到河西区信访办,信访办介绍他去市政河西管理局,而该局又让他去找市排管处。去年8月初,市排管处工作人员与曹先生一起到现场勘查,当场认定“肇事井”的产权单位是轧一制钢公司(以下简称“轧一”)。曹先生就此找到“轧一”,得到的答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私下交涉不赔。
于是,曹先生一纸诉状将“轧一”、河西市政管理局和市排管处告上法庭。法庭上,后两名被告都提出,自己不是涉案井的产权人和养护维修人,因此不应该负赔偿责任;而“轧一”不承认该井为其所有,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同当事各方经现场勘查,最终认定该井虽然在“轧一”院外,但产权仍属“轧一”,据此一审判决“轧一”赔偿曹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200余元。
法官说法
“不作为”产权单位应当赔偿
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规定,在处理此类无盖井伤人事件时,“肇事井”的产权或管理责任归谁,相应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其中,第38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第60条规定: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不采取措施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为下雨积水,无盖井被淹没,产权单位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们这里有危险,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以致原告落入井内造成人身伤害。“轧一”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