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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阿尔斯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张先生10多年前遭遇工伤,在没有做鉴定的情况下9年前遭遇“下岗”处理,每个月仅能领取300元的补助。2009年,经过多方努力,张先生的工伤认定总算尘埃落定。而他自己说,这一纸迟到的认定,只是维权路上的又一次开始。
工伤后遭遇“下岗”
“我从1984年参加工作,1997年在工作中右手拇指受伤,伤残情形严重。我找了几趟,但单位一直拖着没给我办工伤,就这样拖着。”张先生说,2002年2月27日,他接到公司的减员通知,公司要求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当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的安排,要求公司给他做工伤认定。
“一个多月后,公司通知我说,我提出的工伤理由不成立。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只能把我转到劳务市场,享受下岗待遇,等待公司的最终解决方案。”张先生说,他曾多次据理力争,但公司已然对他做了下岗处理,“只给我每个月发306元,扣除养老保险的钱,每个月也就剩下100元了。”
张先生说,这个尴尬处境让他痛苦不已。“我家里还有未成年的女儿和年迈多病的父母,生活的压力落在妻子一个人身上,老少三代挤住在父母家里……”2008年11月,经过各方努力,阿尔斯通公司终于向劳动部门出具证明,希望给张先生认定工伤。同时,该公司还出具证明称:张先生发生工伤后,将其原始材料(诊断证明书、X光片)交给公司车间安全员,由于时间较长,现无法提供原始材料。“有了公司的这些材料,我的工伤认定才终于有了眉目,2009年3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我定性为十级伤残。”
“为了这个鉴定报告,我足足等了12年。”张先生说,《劳动法》明文规定,职工出现工伤后,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他找到阿尔斯通公司要求上岗并补偿这些年的损失。“但公司不同意,还一个劲地要跟我协商办理辞职手续。”
公司称将协商处理
本报多次与阿尔斯通水电公司联系后,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称,张先生是公司的老员工,该公司的前身是天津发电设备总厂。“公司改制后,张先生被分配到电机车间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直到现在,他还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该负责人称,2002年公司经营不景气,大规模裁员,“公司提出,如果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给补偿。但是,张先生不愿意,要求继续工作。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张先生下岗。从2002年开始,公司按月给他缴纳保险、工资,到现在一直发放。”该负责人说,2007年,公司人事流动很大,公司领导决定把陈年旧案解决清楚,便找出张先生等人的档案,看能否彻底解决。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工伤问题,公司进行了积极解决。
该负责人说,无论是公司,还是本人,都有权提出工伤认定。“但是,工伤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一直没有提出工伤的问题。对于这一点,公司和张先生双方都有责任。如果鉴定出来确实有工伤,公司是不会强行要求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公司实际上只是对他进行了下岗对待。对于这一点,公司没有责任。”
律师: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击水律师事务所雍为民律师接受采访时指出,首先,职工工伤问题出现后,企业有责任也有义务积极办理工伤手续,而且很多原始资料和证明只有单位才能出具。但是,阿尔斯通公司没有按规定办理工伤,导致张先生的合法权益迟迟不能维护,企业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雍律师指出,2002年当时的《劳动法》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
“尽管下岗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对工伤人员的保护。企业出于规避法律,对工伤人员采取下岗对待,也是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