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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召开的海南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该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00元。 调整后的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三个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2元;琼海市、儋州市两个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澄迈县、保亭县等十四个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9元。 海南目前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于2007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630元,二类地区530元,三类地区480元。该标准2009年底在全国排名倒数第六。此次调整后,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幅31.7%,占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2%;二类地区增幅37.7%,占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7.0%;三类地区增幅41.7%,占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1.7%。 据了解,海南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服务业特别是餐饮业,涉及人员约12万人。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大幅度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缓解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改善就业环境。(记者孙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