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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这是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表示,行政监察法修改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泄露举报人信息可追究刑事责任、监察信息要依法公开、委托从事公共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等
规定是修正案的亮点。
泄露举报人信息可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各界的热切呼吁。
引人注目的是,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从制度上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护。法律还明确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法律后果,即: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屈万祥告诉记者,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保护问题一贯非常重视,出台了许多具体规定。早在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明确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也规定了保护举报人的相关制度。
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记者问,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的时候会把举报信或其他信息转发给地方,这样举报人的信息就可能会被泄露出去。
屈万祥介绍说,转交办理举报信件是监察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办法。因为根据监察机关管辖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监察对象的举报,由不同级别的监察机关办理。“比如有人写举报信举报县里面一个科级干部,这个举报信有可能一直送到监察部,但应当转交县级监察机关办理。”
“在转交过程中,我们规定,绝不允许任何一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上。”屈万祥强调:“谁转到被举报人手上,一旦查明,必须要追究责任。”他同时透露,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实施后,还将修改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举报保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