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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大娘为了方便,从公交车后门上车,不想右腿被后门夹住仰面摔倒,致10级伤残。大娘为此将公交车司机及其单位一并推上被告席,索赔经济损失。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娘违反公交行业“前门上,后门下”的乘车规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尽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由此判令被告某巴士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的40%,计8700余元,同时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门诊费、押金计700余元。
2008年6月24日14时许,市民赵大娘在一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时,遇司机张某驾驶的公交车到站。为了方便,赵大娘抱着孙子欲从后门上车,不想赵大娘上车时,公交车的后门正在关闭中,赵大娘的右腿被后门夹住,身体失去平衡,仰面倒地受伤。事发当日,赵大娘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为此,赵大娘将司机张某及其所在单位某巴士公司告上法庭,以其对消费者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为由,要求二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巴士公司承认被告张某是其公司员工,本案交通事故是张某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同时该公司认为,因原告赵大娘没有遵守“前门上,后门下”的乘车规则导致事故发生,事发时赵大娘尚未投币,不属于赵大娘所述的消费者范畴,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赵大娘诉求。被告张某的答辩意见与其单位基本相同,另外提出,其为赵大娘垫付了门诊费及押金。
诉讼中,法院依赵大娘申请,委托相关部门对赵大娘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经审理,法院查明事发时赵大娘确尚未投币,也没有事先告知司机从后门上车。法院认为,公民或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应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关键在于,其实施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通过庭审调查及现有证据证实,原告未得到被告的允许自后门上车,违反公交行业“前门上,后门下”的乘车规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作为专业司机,对事故的发生缺乏预见,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又因被告张某系职务行为,其所属单位即被告公司应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公司应按40%的比例赔付原告上述损失。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朱健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