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公房承租权在妻子名下,却由丈夫签订合同出售。买方按约支付购产权款及定金,但卖方则拒绝履行协助过户等义务。买方遂起诉卖方,除返还费用外,另赔偿10万余元因房价上涨所致的损失。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卖方夫妇返还定金及相关费用,另外支付4万元的差价损失费。
邓越于2009年7月21日,经某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刘叶及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由甲方孙莉将其名下公产房屋以30.9万元出售给乙方刘叶,于购置产权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过户等手续;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实际成交价格的10%(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由邓越在合同甲方经手人处签字。
其后,孙莉与某房地产管理站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由刘叶支付了14921元的购房产权款,产权登记人为孙莉。之后,由于卖方未配合刘叶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刘叶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由对方返还定金等相关费用,并诉请卖方赔偿10.6万元因房价上涨所致的房屋差价。被告邓越夫妇则提出,邓越所签合同孙莉并不知情,故主张合同应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产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经置换购得产权,虽登记在孙莉名下,未有证据证明二人就该房产归属有特别约定,故应属二人共有。二被告主张孙莉并不知情合同无效,因孙莉按合同履行了购置产权义务,说明其已对合同予以追认,故该主张不成立,合同有效。至于原告刘叶主张购房差价损失10.6万元一节,根据本案确定的事实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相关约定,按30.9万元的10%(不足一万按一万元计算)给付刘叶预期利益即房屋差价补偿。综上,一审判令双方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定金等相关费用,另返还4万元房屋差价损失费。(记者周苏晋通讯员徐德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