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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学习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大胆探索,创新机制,努力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效力,完善选拔干部任用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选好用好干部,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为切实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效力,市高院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口前移,有效实行事前把关和预防,同时采取事后评议方式,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任干部的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和分析,及时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离任必检查,不搞例外,不走过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通过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链,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筑起一道“防火墙”。
为不断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市高院完善多项措施:一、继续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公开、程序公开、资格条件公开、干部监督工作渠道公开,干部选拔任用的进展情况公开以及干部任用的结果公开,及时听取意见建议,让群众了解并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二、进一步完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落实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各项部署。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总结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干部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加快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营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环境,为法院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四、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强化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五、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把事前关,有效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违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