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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邻里、亲朋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发生后,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单纯的批捕、起诉,并不能起到抚慰被害人、修复被损伤的社会关系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和解就成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刑、亲刑案件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方式。
2009年,西青区检察院成立了刑事和解中心。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移送刑事和解中心,承办检察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当事人平等自愿、合法公共利益保护、赔偿适度、配合制约和接受监督五项基本原则展开工作。对当事人已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检察官要认真审查确认该协议是否合法规范。刑事和解成功后,刑事和解中心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及和解情况,在征求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基础上,向公诉部门提出参考处理意见;对审查逮捕阶段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刑事和解中心对侦查监督部门刑事和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刑事和解中心运行以来,为不少当事人化解了矛盾,受到了好评。但也有一些群众不了解刑事和解的作用和意义,将它曲解为“用钱买刑”。为了打消群众的疑虑,刑事和解中心将刑事和解案件的条件一一列举并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西青区检察院制定了刑事和解工作实施意见、刑事和解案件办案工作流程、刑事和解权利义务告知书等6项制度在内的一整套规范化文件,在硬件上保证刑事和解工作正常运转。
张先生是刑事和解中心的一名人民监督员。他说,当初他也不明白刑事案件怎么还能和解,但是通过他亲自全程监督的一起案件,终于彻底明白了刑事和解的意义。
当事人刘某经营一个小饭馆,主要供应附近大学生午餐。2009年2月的一天中午,刘某到某大学招生处送饭,停车时占用了黄某的车位,二人发生口角,刘某一拳打在黄某的眼睛上。事后,黄某被鉴定为轻伤。
在刑事和解中心,人民监督员张先生心中的疑虑被逐步打消,和解的过程用他的话说,就是“震撼”。“我们经常说和谐,什么是和谐?这就是和谐!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处理,检察院省事,但是刘某却可能因为一时冲动而改变他的一生,而黄某也会在经济上承受损失,心中始终存着对刘某的怨气。而现在,黄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刘某真心认错,公安机关也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撤案提议,对于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
随后,张先生仔细研究了刑事和解人民监督员的责任与义务,他认为,人民监督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帮助检察院实现刑事和解工作“阳光化”。
正如张先生所想,为了实现“阳光和解”的目标,西青区检察院建立了一整套刑事和解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刑事和解的公平公正。他们先后制定了适用和解征求意见书、刑事和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刑事案件适用和解审批表等制式文书,刑事和解完结后,办案人将全部文书定卷成册,保证了刑事和解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他们还加强刑检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刑事和解中心无权自行受理刑事和解案件,只能受理公诉部门移送的案件。案件和解后,也仅能向公诉部门提出参考处理意见,无权自行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检务督察室负责对办案人员在主持刑事和解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督察,并定期组织案件回访、评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社会有关方面对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的评价,对案件承办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此外,检察院所有人民监督员同时被聘为刑事和解工作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和解过程。
通过“阳光和解”,许多当事人尽释前嫌,祝某和老乡华某就是这样一对当事人。祝某在华某的养鸡场打工,二人关系一直不错。2009年上半年,祝某涨工资的要求遭到了华某的拒绝,二人为此产生争执,祝某将华某打成轻伤。
事情发生后,祝某十分后悔,他没想到那一拳将自己打进了看守所,打碎了跟华某的老乡之情。就在祝某后悔万分的时候,检察人员告诉他,他的案子被移送到了刑事和解中心。
在和解中心,祝某爽快地答应了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并真诚地向华某道歉。更让他没想到的是,接受了道歉的华某含着泪一把握住了他的手:“咱们都是背井离乡的乡亲,除了家里人,就是你跟我最亲,说啥也得原谅你!”
最终,公诉科采纳了刑事和解中心提出的不起诉建议。祝某离开看守所后,第二天就与华某一起为刑事和解中心送来了一面“执法为民”的锦旗。
西青区检察院刑事和解中心成立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9件,已达成和解19件,达成和解后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案2件,依法不起诉8件,依法起诉后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处理的9人。刑事和解后,无一人重新犯罪,无一人上访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