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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出台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条件、时间和程序。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条件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案情简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
对于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的案件,并符合下列案件的,应当依法快速办理: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和过失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审查批捕时,一般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意见》规定,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人书面提出,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