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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20元调整为5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80元调整为540元。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2010年7月1日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12元调整为348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原标准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原标准计发。(记者狄慧通讯员冯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