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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读者陈先生:我是某企业一职工,听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做了调整。请问调整后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20元调整为5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80元调整为540元。
另外,我市还对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包括:1.2010年7月1日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12元调整为348元;2.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原标准计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原标准计发。(姜艳秋芦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