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4名女生对同学痛下毒手,整夜尽施殴打、羞辱取乐之能事,使被打女生身体多处受伤,精神恍惚。日前,本市一中院终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3名涉案被告人6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因案发时未满16周岁未被提起公诉。
小丽、小菊、小雪、小敏和被害人小芸都是河北省来津读书的学生,由本市某技术学校代培主修动漫绘画专业。
2009年春季的一个夜晚,学校宿舍已熄灯。某寝室内,小敏以小芸曾骂过她为由,纠集小丽、小菊、小雪一起把已入睡的小芸叫醒。4人先是对小芸质问,而后连续扇其耳光,令小芸下跪对她们喊妈妈求饶,并强行对小芸灌矿泉水和过期酸奶;甚至,还把内衣裤套在小芸头部拍照取乐,直至次日凌晨近5点方才罢手。
经受一夜折腾的小芸,天刚亮就含泪乘汽车返乡。小芸父母问明情况后带着小芸返津,将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和学校。经鉴定,小芸面、耳、颈、躯干、上肢、下肢部软组织及头部已构成轻微伤,精神方面被鉴定为应激相关障碍。
小丽、小菊、小雪、小敏4人在家长陪同下来到派出所,除小敏案发时未满16周岁外,另3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中,上述4人及家长与小芸一家达成调解协议,对小芸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小芸及其家长的原谅。一审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人作案情节分别判处:小丽有期徒刑2年6个月,小菊2年,小雪1年。
后3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案发后3人由家长陪同到派出所,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自首,上诉理由应予支持。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意见,改判小丽有期徒刑1年6个月,小菊1年,小雪改判6个月。(文中姓名均为化名)(记者解金钊通讯员袁刚)
检察官说法
市检第一分院二审监督处检察官董建民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骚扰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人均是十六七岁的花季少女,千里迢迢来津求学;特别是小丽,曾在所学专业各类比赛中屡获大奖,可以说都有光明的前途。就因为“姐们义气”逞强斗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触犯了刑律,以至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