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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就“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的‘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条款举行分组审议。“是否应该设置免除死刑的年龄上限”一时成为参加审议人员热议的焦点。(新华社8月26日)
是生存还是死亡,这个一直困惑人类的问题如今摆在了中国法律制定者的面前,尽管该草案一经“面世”便引起舆论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与争议,但从草案内容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价值标准来看,它仍不失为中国刑事政策的重大飞跃,更体现了中国人权逐渐进步的趋势。
当国人为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而振臂欢呼,安然地享受GDP增长带来的物质文明等“硬件”成果时,很少有人去冷静地反思备受推崇的“中国模式”实际上还有很多亟待完善的“软件”建设任务,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急需实现法治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和谐共振”。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法治进程可以发现,经历了1997年刑法的重大修改后,虽然我国的刑罚体系和刑事司法政策有了重大进步,但与“罪刑法定”的本质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一些法规的制定和操作依旧停留在“想当然”和“跟着感觉走”的阶段,对实际国情的研究、掌握和尊重还稍欠“火候”。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在认真考量国情实际和公众民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改动操作,显得尤为可贵、可赞。比如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将醉驾入刑以及取消一些建国以来从未执行过的死刑罪名等,都真切体现了对过去法制漏洞的反思与弥补,尤其是“对75岁以上免除死刑处罚”的条款,不但体现了执政方式的人本化考虑,彰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更是与世界刑法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创新之举。毕竟,世界上目前已经有76.1%的国家基本免除了死刑,如蒙古、墨西哥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国也规定65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法律的精神在于正义,关怀在于当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对于为社会操劳一生的年龄稍大的老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直至免除死刑,一方面契合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法治进程的与时俱进,另一方面也可以“感化”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用,继续在社会文明的建设中“发光发热”。
而且,以前类似的事例证明,适当取消一些处罚面过宽的刑罚并不会造成犯罪率的激增,如1997年取消对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对盗窃珍贵文物和盗窃银行资产犯罪的死刑处罚。至今13年的历史证明,取消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并未出现“不可控”的犯罪激增乱象。
其次,根据目前已有的数据显示,75岁以上人群的犯罪率基数本来就极低,加上中国本土居民大多拥有浓重的“晚节”意识和“家庭”观念,道德的约束和前70多年的法治化思维的惯性都决定了免除死刑处罚后不会出现此类人群犯罪率高升的“井喷”现象。
当然,法律制度的建设不能全面肯定或否定一切,也不能以“取而代之”和“彻底清算”的造反心态来消解司法的权威性,更不能过分期冀法律制定的“一劳永逸”。如何避免脱离“死刑”之虞的75岁以上人群成为非法组织的“群体雇佣”对象,确保法律在人性化操作的同时不丧失令人敬畏的权威性、震慑性,则是一项更为复杂、长远的工作。(王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