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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据8月26日中国广播网报道)
把矿工安危与领导身家“捆绑”在一起,应是安监总局出台这一暂行规定的主要用意。唯有此,才会令矿山企业领导层对安全引起重视,并因此加大安全投入,因为任何人可以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却无法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从初衷讲,由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上下井,确实是个好办法,这一方面体现了生命的同等性;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制度上的强制。至于“矿工因无领导下井带班可拒绝下井”的规定,更是对“领导带班制度”的强化和促进,对矿工权利的极大保护,但要收到理想的效果,值得怀疑。
事实上,国务院五年前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四次,煤炭大省山西省当时也曾出台类似规定,要求所有的矿企领导要井下带班跟班作业,但是这一规定在各地并没有执行到位,落实情况并不是太好。究竟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的监督措施没有到位,也难以到位,主要依靠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自觉自为。正因为如此,才造成“领导带班制度”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抵消,或者在实际过程中被异化。
不得不承认,企图让工人反向监督管理者,并以此发出自己的声音,很不现实。尽管法律和制度可以赋予底层工人更多的权利,但却没有给予其相应的“尚方宝剑”,没有必要的权力做保障,这种权利就只是“纸上的东西”。
矿工必须下井,而领导不必下井,这就是真实的现实和现实的真实。换言之,领导可以不下井只关乎制度,而矿工不下井却关系饭碗,领导可以游戏规定,而矿工却不能作趣于生计,这其间,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因此,赋予矿工不必下井的权利,就必须给予其必要的权力保障。一方面,工会组织要真正发挥作用,能够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充分发挥调节器和润滑剂的功能,切实为工人维权;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更为严密的保障措施,保证相关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因此,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极为重要,这也是保证在劳资博弈中,工人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此外,就是必须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用法律的刚性,保障制度的落实。否则,此规定就只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