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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父亲去世前,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并亲笔签字,女儿也同意父亲将房子给哥哥并签了字,就在哥哥即将拿到房产证时,其父亲意外死亡。女儿反悔了,认为房子是父亲的遗产,自己也有权继承,为此兄妹先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20年前,赵强刚结婚,其父亲正巧分了一套公产房,赵强夫妇便住进了这套房子里。2009年5月,赵强觉得这房子自己一家住了这么多年,已经毫无疑问就是自己的了,所以他希望将房子过户在自己名下。其父便在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申请书上签了字,赵强也让妹妹和妹夫分别签了字。
2009年6月,赵强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手续,因车祸,手续停了下来。2009年9月下旬,赵强的父亲意外去世,这时妹妹赵丽认为,她作为女儿,有继续承租这套房子的权利。赵强见妹妹争房,便以父亲生前已经表示将房屋过户给他为由,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继续承租父亲名下的诉争房屋。此案经两次开庭审理之后,赵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不久,妹妹又提起诉讼,认为其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若赵强要求承租该房,则应支付20万元补偿款。赵丽出示了一份父亲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为女儿对其照顾周到,儿子则颇不孝顺。赵强辩解说,他更具有承租使用这套房子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强、赵丽兄妹均享有诉争房屋的承租权。鉴于被告赵强一直居住生活在诉争房内,故该房由其承租较为适宜。但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给付赵丽13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款。(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变更手续未办理诉争房兄妹都享承租权
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告虽主张父亲生前有将房屋过户给他的意思表示,但是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且就诉争房屋的现状来看,仍在其父亲的名下。现其父亲去世,已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故应当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过户”之规定,处理诉争房屋。因此,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