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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执勤交警被汽车撞上,住院治疗9个多月,双膝和腰椎等部位达九、十级伤残。后查明司机当时正在执行职务,且实际车主为单位经理;故司机连同车主、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被起诉。8月26日,河东法院一审判决司机和单位共同赔偿在保险限额(12万元)之外的14.47万元,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7月中旬一日上午,黄某被单位派出去跑业务,驾驶经理刘某名下的广本轿车沿河东区昆仑路行驶途中,撞击到正在执行任务的交警,造成其多处受伤。后经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受伤交警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轻型颅脑创伤、肺挫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左耻骨骨折、左胫骨外侧平台及腓骨小头骨挫伤、双膝关节少量积液”等。住院治疗9个多月后,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左膝关节功能障碍为九级伤残,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腰椎压缩性骨折为十级伤残。
伤者将黄某、刘某和黄某所属企业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黄某表示自己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先期已垫付医药费6.5万元,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认为自己只是把车辆出借给黄某,本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但认可黄某是在执行职务,企业愿对合理合法损失赔偿。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驾驶车辆将原告致伤,应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企业认可黄某驾驶车辆系执行职务,也负有赔偿责任;刘某出借车辆,应在黄某和企业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原告损失时,在其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医疗、住院、护理、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12.67万元;考虑其伤情已构成多处伤残,残疾赔偿金酌情为11万元,精神抚慰金2.8万元。综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其余由黄某和企业赔偿,刘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若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