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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获悉,《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定了三项措施,确保《条例》贯彻执行。
据了解,《条例》明确,在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时,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与此同时,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对拒绝整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据介绍,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定的三项措施内容包括,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书面审查中,着重向用人单位宣传《条例》规定的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寓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当中,做到送法进企业,执法先宣传,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极端手段激化矛盾。建立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本市劳动保障监察三级网络的作用,组织监察员深入基层,摸清底数,对一些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易处出问题的企业,及早采取措施,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设立“四条绿色通道”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凡涉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以及违反《条例》案件,劳动者可以拨打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12333,也可写信或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问题,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网举报投诉。(记者吴宏 通讯员晁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