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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邮局赔偿损失
4月19日,付友文一纸诉状,将资阳市邮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5万元。后因当事营业员主动赔偿了一些,最终将诉求额度变更为59120元。
8月3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付友文称,女儿所拿银行卡被抢,密码被劫取,他立即到储蓄所告知这一情况并要求挂失,被告理应采取“挂失止付这一最能够有效防止存款被他人冒领的紧急措施”,但被告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挂失措施,而是在明知超过5万元的大额取款需要预约的规定下,采取了取现转存的错误方式,导致存款被人冒领,被告应就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资阳市邮政局辩称,原告银行卡是否被抢尚不确定,原告持有一卡一折,在任何地方均可取款,原告到储蓄所挂失的同时在成都就不断有取款。原告挂失时没有说卡的密码被泄露,要求取现转存后,营业员就不可能再对原告账户进行挂失操作,否则就是违规。后来发现钱被取时,正是营业员的果断操作,才避免了原告账户上的余款被他人取走。原告的赔偿要求完全是无稽之谈,法院应予驳回。
法院查明,原告的储蓄卡丢失后到储蓄网点挂失,邮局对储蓄卡丢失的后果是明知的,在核实原告账户信息余额未被他人冒取时,应当立即果断而迅速地采取有效措施止付原告账户上的存款,确保安全。当原告告知全部支取现金时,被告明知储蓄余额达到13万余元需预约取款而不告知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原告的储蓄余额不是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在异地被他人冒领的,而是在被告核实账户信息余额未丢失后的长达12分钟时间内被他人冒取,邮局不管是采取挂失止付或是立即支取存款的紧急保护措施,存款都能获得安全保护,邮局有法定义务和足够时间按挂失程序果断采取行之有效的特殊措施予以处置。
法院审理认为,邮局没有尽到确保原告储蓄存款的安全义务,因此必须对其怠于行使紧急保护措施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当庭宣判,邮局赔偿付友文储蓄存款本金59120元及利息。
目前,15天上诉期已过,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杜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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