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美颜馆承诺两个疗程调养好顾客脸上的青春痘,但顾客认为皮肤没有得到改善,遂将美颜馆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治疗费及用于购买美容产品的费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为,美颜馆未能达到承诺疗效,但顾客治疗过程中也未积极配合,双方均有过错,各担50%责任,判决美颜馆退还1000元。
20岁出头的李女士面容姣好,美中不足的是长了不少青春痘。2009年6月,她到塘沽一家SPA美颜馆咨询,店主赵某对其皮肤测试后,推荐她买了一套600元的美容产品,并建议她做面部祛痘美容,承诺两个疗程(两个月)就能把她的皮肤调养好。
2009年6月底,李女士和赵某签订了《美容协议》,赵某收取治疗费2000元。经过两个月治疗后,李女士认为面部的痘痘并没完全治愈,便要求赵某协商退款。遭到拒绝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退还全部治疗费用2000元,600元的美容产品也要无条件退货。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治疗初期面部状况的确有所好转,但此后效果却不明显,没有治愈。赵某则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曾嘱咐李女士要按疗程接受美容服务,但在第二个疗程内,工作人员多次致电李女士,都被她推脱,致使出现中断治疗的情况,最终影响祛痘效果。赵某认为,整个服务过程中,美颜馆已尽到告知和精心服务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协议,形成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应在承诺期限内达到治愈目的,但在治疗过程中初期虽效果明显,仍没达到所承诺的疗效,存在过错;李女士在约定期限内未能积极配合按时治疗,同样存在过错。因此,2000元治疗费应各自承担50%,判决赵某退还1000元。对李女士主张退还600元护理产品请求,因该产品不属于祛痘专用产品,且李女士已使用一个月,法院未予支持。(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