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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经营珠宝玉器的商铺于凌晨被盗,给商户造成了180万元的巨额损失,该商户遂将商铺所在商贸区的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户未妥善保存贵重商品有过错,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应负违约责任,由此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商户40万元,开发公司不承担责任。
2007年12月,商户胡某与一家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该公司开发的某商贸区中的一间商铺,用于珠宝玉器的经营。合同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由该开发公司选聘的一家物业公司负责。据胡某称,物业管理细则承诺,保安服务标准为24小时值勤,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实施24小时监控。2009年8月11日凌晨,胡某商铺中价值180万元的玉器被盗。胡某遂提出,安保服务人员未及时发现盗窃行为且监控设备质量低劣,图像摄录模糊,致使公安机关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案件无法侦破。所以要求物业公司及开发公司连带赔偿其被盗物品损失180万元。
对此被告开发公司认为,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是被告物业公司,其公司与物业公司间不存在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被告物业公司则提出,其已履行了管理公约中约定的义务,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采取了与合同约定相符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对原告与被告开发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管理关系以及因为盗窃案件造成对原告财产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系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原告作为经营人,对自己所经营的商品,特别是贵重商品,在正常营业时间外应妥善加以保存,以防止意外的发生。原告在正常营业时间外,并且在无人值守情况下,仍将贵重商品陈列在展示柜中,其行为无疑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方便,其主观过错显而易见。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商贸区的物业服务与管理单位,为在此地经营的商户提供安保服务系其业务范围,亦是其对各商户的承诺。工作中,其虽依约履行了安保巡查职责,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出入于管理区域的可疑人员和发生于原告商铺的盗窃案,显然存在违约之处,应在一定限度内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原告的主观过错及被告物业公司的违约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被盗物品损失40万元。待盗窃案件侦破后,双方可就本案再行解决。被告开发公司就盗窃案既无过错,亦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其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朱健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