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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房主与买家经中介搭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定金后却不配合对房屋进行评估,致买家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买家遂起诉房主和中介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和中介费。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认定房主违约,中介无责任,判决房主赔付买家双倍定金及中介费。
2009年11月,张女士与房主李某及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48万元购买李某的房屋。张女士给李某定金5000元,付中介费8500元。按约定,张女士12月中旬前筹齐首付款,余款用公积金贷款支付。
按相关规定,张女士具体贷款数额需按房地产评估部门对所购房屋的评估价格确定,但李某始终不配合对房屋进行评估。至12月下旬,张女士向李某出具律师函要求其配合,但李某仍不置可否。最终,李女士没办下贷款,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今年2月,张女士起诉李某和中介,要求解除居间合同,判李某双倍返还定金、中介退还服务费。庭审中,李某辩称是张女士嫌房价过高,双方没能协商一致,后张女士提出不再买房。中介则表示也曾向李某发律师函要其配合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但没有回音。法庭上,张女士和李某均表示不愿再对房屋交易。
河东区法院认为,贷款数额上限必须由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数额及所购房屋的评估价格来参考确定,故对房屋评估是确定贷款数额的必要条件。李某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及时履行义务,也未以律师函、书信等方式告知是否或何时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中介已尽到告知及催促义务,但李某违约造成合同未能履行,故中介费应作为原告实际经济损失由李某赔偿。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三方居间合同,李某支付张女士18500元。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