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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购买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后,卖给从事诈骗的人挣钱。今天,被告人王建评等5人被海淀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了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1.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这是北京市审结的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被告人王建评等人均来自福建,5人中年龄最大的22岁,最小的19岁。
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经共同商议,由陈桂皇向陈建明(男,32岁,在逃)购买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后将上述居民身份证邮寄至北京市,再由王建评、陈志锋指使由其二人纠集的被告人苏华荣、吴雄威等人使用上述居民身份证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等银行网点,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并将居民身份证及所办理的银行储蓄卡以每套(包括1张居民身份证和4张银行储蓄卡)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建明。在京期间,被告人苏华荣、吴雄威的吃住花销由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共同负责,出售银行储蓄卡所得赃款由被告人王建评管理。
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雄威在北京市双榆树知春里邮局被抓获。后经吴雄威指认,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苏华荣被抓获,并起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0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9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9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8张、招商银行储蓄卡3张、中国银行储蓄卡3张和陈兵等人的居民身份证35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苏华荣、吴雄威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苏华荣、吴雄威系受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指使而参与犯罪,故对其二人的量刑要轻于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0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处罚范畴。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首次将上述行为确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王启亮记者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