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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庭审前,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与未成年罪犯家长、所在学校老师进行深入沟通,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罪犯的性格、心理特点、成长背景,注重对其身上“闪光点”的挖掘,为制定个性化的法官综合评价意见奠定基础。二是庭审过程中,充分运用心理学和教育学规律,以肯定、鼓励为主的“赏识教育”代替否定、批评为主的“强制教育”,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价值,感受到社会对其错误行为的宽容,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勇气,避免自暴自弃,为重新走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最大限度地避免二次犯罪。三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对未成年罪犯的全面了解,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格、成长中存在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出具书面评价意见,重点论述未成年罪犯的优点,使未成年罪犯充分认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拾生活的信心。四是承办法官将综合评价意见发送未成年人罪犯、家长、学校、社区和接受教育矫正的机关,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形成法院、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的教育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