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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天津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列出了明细: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这部分涵盖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包括小区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给水、燃气、雨水、污水、再生水、供电、供热、通讯、路灯和绿化等设施),以及按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另外还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
有些费用不应算 价格公布不能涨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有些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的项目,不得上市销售,国土房管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